2011年5月6日星期五

劳动权利与茉莉花运动

——为五一国际劳动节作
何施
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最值得庆祝的当然是上海港口工人的罢工取得了初步胜利。这不仅对中国工人进行人权抗争、争取劳工权益是极大的鼓舞,也是对中国茉莉花运动的极大的激励和推进。茉莉花运动已经在中国蔓延,它将继续进行下去。实质上,中国发生的种种群体事件、人权抗争都属于茉莉花运动;而每起具体的人权抗争、群体事件也都在推动中国的茉莉花运动。

茉莉花运动是全民民权运动,不仅需要全民参与,也需要具体化实际化,由小到大、由点到面。在行动的过程中,消除民众恐惧、增长民众的自信力,扩大力量、影响和范畴,最终促成茉莉花运动的成功。由上海罢工事件看,当局最害怕的就是群体维权事件导致全国性的社会运动。因此,上海发生罢工后,《环球时报》就发表评论员单仁平的文章《群体事件不是“革命”的信号》。而我们要探讨的,恰恰是如何使民众争取劳动权利成为茉莉花运动的催化剂。

劳动权利是基本人权之一,也是当下国人最为迫切的人权诉求,它是人人获有尊严与价值的保障。世界众多人权文件中都规定有劳动权利,如《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工作权、同工同酬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2001年2月28日人大批准)第7条中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最低限度给予所有人公平的工资和同值工作同酬而没有任何歧视,保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

建立独立工会和罢工也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第4款宣告:“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政治权利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对组织和参加工会的结社自由则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明确了劳工4项的权利,第一项就是劳工的“结社自由并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关于罢工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条第1款(丁)项规定:“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在涉及罢工权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以“判例法”的形式承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罢工行动是工人及其组织为捍卫或增进其经济和社会利益可以使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罢工属于国际劳工公约第87号公约《结社自由及保障组织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的工人组织有权规划自己的活动和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这项权利范围内的行动。中国在1975年的《宪法》、1978年修改后的《宪法》、1980年的《宪法》中都有关于“罢工自由”的规定。但在1982年修宪中,这项权利被取消。

可见,从基本人权的角度,争取劳工权利是中国公民天经地义的正当行为。目前中国,独立工会荡然无存,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被剥夺。权贵阶级残酷剥削、垄断行业、横行霸道;国企工人被迫“下岗”,农民工讨不到薪水,黑砖窑、黑煤窑事件层出不穷,劳工跳楼、自杀事件不断出现……尤其目前,物价高涨,各界职工更是苦不堪言。中国民众到了最后的时刻:被迫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斗争!

不仅从基本人权角度,而且从社会运动角度,劳动权利也是茉莉花运动最该关注的。如果说自由化运动主要在意识形态领域——思想言论领域,知识界是主体;那么茉莉花运动则是全民的社会运动,要行为、要走上街头、要广大民众参加。而真正改变社会的是后者。因此,知识分子的民主自由理念必须要与民众的具体权利结合起来,要转化为民众行为,成为社会运动,最终才能实现社会变革。否则只能是闭门造车、纸上谈兵。因此,人权工作者也需要深入到基层中,从维护民众具体权利做起。每一具体维权案例的成功,都将消减民众的恐惧、增强自信,鼓舞民众的热情,促使更多的民众参与。而民众在争取自身权益中,得到了权益和尊严,他们就会接受民主理念,并付诸行动,由此扩张,而形成改变社会的运动,并最终取得胜利。

我们看到,上海工人罢工后,工潮迅速延烧至天津与宁波等地,为避免骨牌效应,当局不得不让步,23日晚间,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紧急发布公告,表示将“取消货柜集中场的燃油附加费及夜间操作费,并调降部分规费”,同时降低集装箱道路运输的部分收费。罢工获得初步胜利,港口逐渐恢复了正常运营。

上海罢工暂时消停了,但全国劳工受上海罢工的启示,抗争的动力急剧增长,天津与宁波等地的连锁反应就是明证。劳工尝到了罢工和群体抗争的好处,也更自信。他们相信自己的力量,相信抗争不是没有意义,政府是纸老虎,只要有勇气做得正,就会有收获。正如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认为的:“要根本解决问题,首先要从法律上和制度上健全对工人权益的保障,对工人的劳动成本、劳动报酬以及各种附加收费管理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关注”,“还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工人集体权利由谁来代表?他们用什么样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他们可不可以成立工会,工会能不能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利益?”。也就是说,如果保障劳工权益不能从制度层面解决,罢工、群体事件、社会运动就不可避免。

著名非暴力抗争专家吉恩•夏普在《自我解放-终结独裁政权或其他压迫的行动战略规划指南》一书中指出:“对抗强大的压迫,在大问题中采取小型而具体的主张进行作战,往往是聪明的,并且能赢得胜利。经过他们自己的行动,他们的权能也会得到提升。”“普遍而言,在解放的抗争中,长期的冲突需要分阶段进行。根据人们的能力及形势的需要而采取行动,每一阶段都建立在前一个阶段的努力上。每一个阶段都可以聚焦在有胜算的单一或极少数目标,以求实现。为了整体运动,战略规划者需要选择一个或者极少数的攻击点”。在诸如茉莉花这样全国性的大型运动中,每一个具体群体事件实际上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也只有结合每一个群体事件,才能将茉莉花运动持续下去,并获得最终胜利。

中东茉莉花革命已经蔓延到中国,并在中国掀起波澜,中国民众由此表达对专制当局愤怒和不满,比如北京王府井的聚众围观。但是,由于当局的高压,中国的茉莉花运动还有模糊性,也就是其宗旨还不便明确地提出,目的是不给当局镇压的借口。在这种情况下,将茉莉花运动与维权运动相结合,确立阶段性的有关民众权益的具体而明确目标,则会有力地推动茉莉花运动,这也算中国特色吧。比如,南京梧桐树事件、上海工人罢工等大型群体事件,都是茉莉花运动的有机组成,为之注入了活力,起到了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群体事件也需要茉莉花运动来带动、支持,使民众维权全社会化、持久化。比如,如果没有茉莉花革命的背景和压力,南京民众保护梧桐树、上海工人罢工不一定能赢。在茉莉花运动的大潮中,正是民众奋起维权的好时机。社科院学者于建嵘断定:“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群体事件仍然会以有限范围的孤立事件形式而存在,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维持很长时间、能影响全局的社会运动。只要执政者治理得当,中国完全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社会动荡”(见《中国报道》2010年第1期)。这说明,民众维权只是孤立事件,彼此没有联系,很难有成效,当局会轻易地将之打压下去。因此人权活动者很有必要借助茉莉花运动,将孤立、分散、此起彼伏的维权抗争、群体事件联合起来:社会化、全局化、持久化;将分散的维权抗争、群体事件提升整合为社会运动——茉莉花运动。将民众维权与茉莉花运动二者结合起来,就会最终实现改变社会的目的。

《中国人权双周刊》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biweekly.hrichina.org/article/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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